【附件】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费收取方案
发布时间:07-20 19:20 | 官网
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费收取方案
(2021年9月17常务理事会讨论修改稿)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会员具体情况和本学会《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考虑到工作成本等因素,根据2009年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修改完善,特制定本学会会费收取方案。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本学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会费是本学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
第三条 按会员的性质,本学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1、个人会员每年会费1000-3000元,团体会员每年会员费10000-15000元;
2、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会费10000-15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会费15000-30000元;
4、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会费30000-50000元;
5、会长、执行会长单位和各专委会等相应领导成员单位酌情而定,原则不低于副会长单位收费标准。
第四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本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本学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五条 会员一般初次入会时缴纳当年会费,以后在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会员年度注册时,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缴清当年年度会费。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可以减免和五年一次性收费。
第六条 本学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电子)。
第七条 本学会会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审核,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对本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本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