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产权转让不收税
发布时间:04-10 15:56 | 官网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中有关税收处理问题,应以改制前后的营业活动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为原则,改制过程中原外国银行分行的债权、债务将由外商独资银行继承。改制时各项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进行转让,改制前发生的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可以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延续弥补,同时,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应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满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改制后相应的外商独资银行继续享受到期满,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期满的,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不再重复享受。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所属分行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外商独资银行总机构汇总缴纳。中国国务院2006年11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已经在中国设立的分行可以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