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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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星期二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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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章程

20190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是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国际金融经济理论与实务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成员来自金融、经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高等院校;是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和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在自愿基础上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经省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具备省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齐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国际金融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务工作者,研究探讨国际金融经济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普及国际金融经济基础知识,提高我省国际金融经济理论和业务水平,促进我省金融事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对涉外经济金融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为有关部门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二)研究国际金融经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问题,与国内外相关高校、学术机构合作,开展国际金融经济业务的学术交流,组织参观访问考察;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举行学术研讨会,介绍国内外在国际金融经济研究、金融经济理论与政策、金融业务发展及金融管理方面的新成果、新动态;

(四)编辑出版学会刊物,整理汇编和出版学术讨论的论著资料,组织国际金融经济科研成果和专业人才技能的评比表彰活动;

(五)开展涉外经济金融理论、业务、政策咨询、培训研修服务。协助在浙江推广AFPCFP(国际金融策划师)等国际金融经济专业资格培训和认证;

(六)协调指导浙江省国际金融经济理论与实务工作。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经济理论与融资方面的服务;接受国家及省市金融机构的委托,组织对金融投资理财产品的研发,金融机构重组的案例研讨与实践应用。积极探索学会+市场+基地的新型学会运营模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国际金融经济的业务和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凡在我省从事国际金融和对外经济贸易的科研、教学和实务工作者,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写作能力和实务经验,有志于金融经济研究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优先获得赠阅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可参加本会组织的评奖表彰活动;

(五)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课题研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或资料;

(六)支持本会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学会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增补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视频形式线上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1/3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或会长、秘书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召开会长秘书长办公会、也可采用通讯视频形式线上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经理事会推荐,可特邀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学者、有关部门和对学会工作有经验的老同志为名誉会长或顾问,以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落实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制度,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讨论本学会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为常务理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决定有关事宜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可以减免和一次性收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功能性党支部。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112日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